辽宁电动车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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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按照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2019年4月15日开始,在辽宁省新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按照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电动车新国标”)规定,  2019年4月15日开始,新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     车速不超过25km/h   ;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     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     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

(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沈阳市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措施,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新购电动自行车30日内须上牌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  购车之日起30日内 ,依法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牌证。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人应当携带身份证。

过渡期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无牌”两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扣留其车辆。

 《办法》还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停放进行了规定: 在城市道路两侧,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按照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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