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汕头居民医保报销比例_兼职服务_网络钟点工

【导语】: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参保人在非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而在本市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院对应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5%、80%、90%等。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自付。

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200元  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参保人在  非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因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或者再生障碍性贫血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就医的,只需支付首次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按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以下费用,转入医院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应当补缴差额部分费用。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而在本市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院对应的支付比例分别为  65%、80%、90% ;

(二)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  55% ;

(三)参保人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  40%

 异地报销:

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1000 元。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72%(公务员86%)  退休职工支付比例为76%(公务员88%)  居民与医保支付比例为55%

2.参保人  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 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  职工支付比例统一为60%(公务员80%),居民支付比例为40%  非因急诊(症)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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