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Offer三大易忽视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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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企业会在应聘者笔试、面试考核结束决定录用时,向应聘者发放offer。由于录用通知书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未被提及,而且不少观点认为录用通知书是单方发出的,与劳动合同为双方达成合意的特点不同,因此录用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现实是,录用通知书签发后,虽然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反悔,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如何避免此类法律风险呢?HR在发布录用通知书之前,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慎重发放。合肥人才网友情提示:在发放录用通知书前,应当完成录用前的所有审查手续,例如身份证、学历证、上岗证的审核,工作经历的背景调查、体检等,确定其符合录用条件才能发送。一旦发送,也要讲究诚信,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要撤回或撤销录用通知书,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平等协商。一旦不符合撤回或撤销的条件,而用人单位又不想再录用劳动者,这时用人单位最好与劳动者协商解决纠纷,采取诚恳的态度、取得对方谅解、尽量赔偿损失都是有利于化解纠纷的可选途径。


明确失效条件。录用通知书中应明确失效条件,如:“应聘者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入职,本录用通知作废”“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本录用通知失效”等。


明确入职期限。合肥人才网建议,录用通知书中应明确入职期限,如收到录用通知书的应聘者不能按期书面确认,公司有权取消此职位或另招新人。


应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约定应聘者违反约定,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这可能是大多数单位忽略的。此时,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处在“如何建立劳动关系”的磋商过程中,因此双方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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