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落户北京条件

应届生落户北京条件_兼职服务_陪护服务

【导语】: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和单位信用良好;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是企业的创始人或股份不低于10%或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支持的企业;当年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7周等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的毕业生,可以落户到北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引进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和单位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 本市高精尖产业用人单位、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市属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优秀博士研究生,不占引进指标。

 第十二条 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

(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

 第十三条 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第十四条 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毕业院校为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外地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其中:

(一)市属文艺院团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岗位可引进经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二)市属体育专业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三)郊区中小学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四)郊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相关单位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第十五条 引进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或转型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较高。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直接办理引进手续,不占引进指标:

(一)父母为北京支边人员,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

(二)父母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

(三)上学期间,父母双方均已调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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